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691号
原告:吉林市吉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市中环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吉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环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吉林市吉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吉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吉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78元,减半收取15239元,由原告吉林市吉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萍楠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塔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兴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