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1民初1214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爱丹路696号4单元501-5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213元),退原告***213元。
审判员金红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