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汪清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24民初609号
原告:**,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汪清分公司,住所地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申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申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朝鲜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汪清分公司、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秀叶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