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24财保2号
申请人: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0244720514R。
法定代表人:申荣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善姬,系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学,系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汪清镇南山街林东胡同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波,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24126651124M。
申请人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9176.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行、账号:220016871380********,开户行联行号:105249XXXXXX)。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9176.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行、账号:220016871380********,开户行联行号:105249XXXXXX)。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召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郡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