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24民初4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太平街3966号万城公馆3号30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经法院调解,现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