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24民初4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太平街3966号万城公馆3号30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经法院调解,现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