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24民初4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 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