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圆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路公司”)购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边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1164号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鑫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兴路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122500元及违约金、仲裁费16402,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及其**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430000元。其中,执行款2392897.8元(截止2022年5月16日本金2122500元、违约金254355.8元、仲裁费16042元)已支付至申请执行人鑫圆公司指定账户;执行款26328元缴纳本案执行费;剩余执行款10,774.20元已退还至被执行人指定的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银行账户内。2022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表示,已收到上述款项,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鑫圆公司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边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116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