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662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06日出生,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女,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4月2日出生,学生,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与原告***系母子关系。 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处,住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处长。 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处、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李 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