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森林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珲春森林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4民初1779号
原告:***,男,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珲春森林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陶世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珲春森林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云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