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延吉市永盛建材经销处、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4906号 原告:延吉市永盛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经营者:***。 被告: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徐佳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永盛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永盛建材经销处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永盛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6元(原告已预交9556元),退还给原告延吉市永盛建材经销处955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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