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4148号
原告:延边德成交通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佳彬,经理。
原告延边德成交通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德成交通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 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