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6890号
原告:延吉市**砂石经销部,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经营者:**。
被告: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徐佳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延吉市**砂石经销部与被告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延吉市**砂石经销部于2023年7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延吉市**砂石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吉市**砂石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5元,退还给延吉市**砂石经销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