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三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三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9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1号B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彭长军,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原名称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越达路双德工业园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崔国栋,经理。
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1破申8号决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原名称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我院管辖,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长高开执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做出(2019)吉01破申8号民事决定书,受理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故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继续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执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破产程序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原 源
审判员 王庆岐
审判员 刘惠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闻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