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93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高新电动车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高新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书本次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永冰
代理审判员 许 竟
代理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营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