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执保130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年年丰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球贸易中心一期2幢1**12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三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年年丰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年年丰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