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4执42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山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查封资产无法处置,当事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民初7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