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4执32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申请人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将涉案的债权标的进行了转让,故申请撤销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民初7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8)吉民初7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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