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4执监10号
申请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龙山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以上五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花、***,**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签收回执。
本院查明,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4月21日,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对**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予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29日,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019年6月5日,申请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询问**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上公司承认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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