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381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响铃公园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被执行人: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僧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民终1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民终15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
审判员曹巍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