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9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省**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淑丽,女,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省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孟淑丽丈夫),住**省镇赉县镇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赉县翰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孟淑丽、镇赉县翰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一案,不服**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8民终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作为判决依据的鉴定结论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并且鉴定程序违法,因而鉴定结论无效。请求:1.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淑丽、镇赉县翰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孟淑丽提交意见称,案涉鉴定意见送达至***处时,***并未提出异议,且未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且在一审第八次庭审时已对***提出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补充。作出案涉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是在一审法院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选定,并且该鉴定机构亦是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案涉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检材经庭审质证,符合法定程序,其存在的瑕疵部分经一审法院第八次庭审已经予以补正,符合民事证据规定,该两份鉴定意见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第二条的规定,国家仅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2015年,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至此,只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类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其他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本案涉及的鉴定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登记管理范畴,***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2.案涉鉴定意见是经双方当事人选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该鉴定意见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时,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现***以该鉴定意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再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婧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