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95号之二
申请人:淮安市营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833995391,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商校西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谭兆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成,江苏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962279,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淮安市营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苏0891民初395号民事裁定,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61195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营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6119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 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阚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