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蓝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营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营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2.被告营造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6日,被告***以其挂靠单位被告营造公司名义,将席桥生态会所2#、3#、7#、8#楼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2年2月25日,被告***以被告营造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补订了《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对工程的概况、承包方式、合同工期、合同价款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3月6日,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后,与被告***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双方认可工程款总价款为37万元。2012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陆续给付了原告工程款28.5万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8.5万元工程款时,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营造公司辩称,被告营造公司与被告***的工程款已经结清了,被告***是借用营造公司资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情不清楚。涉案工程一开始是盐城某公司做的,盐城某公司通过营造公司付款给被告***的,营造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欠原告8.5万元工程款是事实。涉案工程为席桥镇都市庄园,施工方是盐城东台的一家建筑公司。后来该公司不做了,发包方金嘉瑞公司,金嘉瑞公司让本人借用被告营造公司的资质来做,后与发包方签订了合同。本人将涉案工程的保温部分分包给原告做的。现在欠原告的款项拿不出来,经济困难,可以在明年年底之前还清。******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席桥生态会所工程原是发包方发包给案外人承建,因其他原因停建。后被告***挂靠被告营造公司承建后续工程。2012年2月25日,被告***以被告营造公司的名义又将席桥生态会所2#、3#、7#、8#楼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蓝天公司施工,并签订了一份《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建筑外墙施工价格为每平方米85元,含材料价格,面积暂定为2500平方米左右。后原告按约施工,涉案工程于2013年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原告蓝天公司与被告***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双方认可工程总价款为370000元。被告***已陆续给付了原告工程款285000元,尚欠工程尾款8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在卷,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被告***借用被告营造公司建筑资质施工,并将涉案工程又分包给原告蓝天公司施工,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原告蓝天公司所做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当按约给付工程款。因此,原告蓝天公司主张被告***给付其工程尾款8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无建筑资质而挂靠被告营造公司,被告营造公司应对被告***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蓝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5000元,并承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10月3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淮安市营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