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兴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东兴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兴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星月。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兴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93号,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东兴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86332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30日起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0日,2019年8月20日起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给付之日至)。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3元、由被告被告吉林省东兴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兴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220286.4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9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健

审判员 吕同玉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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