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82民初286号
原告:***,男,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长春市。
被告: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詹德才,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4.00元,减半收取10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志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