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保11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民初419-1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长春空港综合管廊东区项目中的工程款X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兰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