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9民初69号
原告:都***都,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瑾,正镶白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詹德才,职务: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都***都诉被告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都***都于2021年3月18日以与第三人***案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都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都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调解结案的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都***都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乌云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