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82民初693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乃子街**。
法定代表人:詹德才。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将尚欠***借用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市黑马公司)资质招投标承包的双辽市实施国家千亿斤粮食工程2010(第四标段)的393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和2011年(第一标段)的9175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从该两个标段的共计484750元质量保证金现在存储于双辽市发改局帐内(千亿粮食工程帐内)直接结算付给***本人。二、请将吉林市黑马公司让***往黑马公司帐上预交所得税五万元,经确认尚若属于吉林市黑马公司不合理的收取***的金额,则应由吉林黑马公司连本带息如数归还***。三、请将吉林市黑马公司副总经理杨志荣截留***双辽市千亿斤粮食工程款1万元连本带息如数归还***。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和2012年9月,***以自然人的身份,借用吉林市黑马公司资质,通过招投标承包双辽市千亿斤粮食工程项目(全称:双辽市实施国家新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2010年(第四合同标段)和2011年(第一合同标段),两个标段共计约630万元工程。双方协议“吉林黑马公司只按中标价的3%收取***使用本公司资质的管理费,***同时负责在双辽市吉林市两地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此证摘自2013年3月5日吉林市黑马公司及法人詹德才与***签的《关于双辽市干亿斤粮食两个项目工程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对招投标承包的该两个工程标段,按上述双方协议约定只负责向吉林市黑马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向税务部门缴税的两项义务,早已全部履行交(缴)纳完毕,现在存于双辽市发改局账上的该两个标段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共计484750元,全部属于***所有,应如数结算给***,其具体事实依据如下:引证事实之一:吉林市黑马公司及法人詹德才与***于2013年3月5日签的(补充协议)中:其中第一条标明:“***本人至现在已完全履行与本公司(吉林市黑马公司)协议中的以上规定内容,交纳了两项工程约630万元的3%管理费,共计18万元。并在双辽市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了营业税。引证事实之二:吉林市黑马公司及法人詹德才于2016年2月25日给***写的《承诺书》:“***将余款指:***在双辽市发改局帐内所有剩余的该承包两个标段工程的全部余款(含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内)直接转至黑马公司基本帐户,公司承诺,不扣除一分钱,而且到户当天支付:(***不欠黑马公司款、管理费和税金),银行不截留钱”。引证事实之三:吉林市黑马公司法人詹德人于2020年5月3日写给***的《承诺书》:“我公司在2013年3月5日和2016年2月25日与***的协议及承诺已清楚证实,***借用黑马公司资质中标承包的双辽市千亿斤粮食2010年和2011年两个标段工程,***已向黑马公司和在双辽及吉林市两地交纳了管理费和税金,***本人不欠公司管理费和税金,我公司同意将***现存于双辽市发改委(局)帐上(千亿斤粮食工程帐上)黑马公司两个标段全部质保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直接付给***本人,并完全服从由此事发生的法律调解和裁定处理。引证事实之四:双辽市发改局(实施国家千亿斤粮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4月30日的《情况说明》:“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双辽市实施国家千亿斤粮食工程中,现有2010年(第四标段)工程质量保证金393000元和2011年(第一标段)工程质量保证金91750元”。此双辽市发改局(千亿斤粮食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说的该两个标段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属于***所有,应全部如数归还***。依据以上事实,为确保该两个工程标段质量保证金全部如数结算付给本人,***特诉求将本人借用吉林市黑马公司招投标承包的双辽市千亿斤粮食工程中尚欠的2010年(第四标段)的393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和2011年(第一标段)的9175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484750元从现在存储在双辽市发改局(千亿斤工程帐内)帐内全部直接结算付给***本人。二、请将吉林市黑马公司让***在黑马公司账上预交的所得税五万元,经确认尚若属于黑马公司额外不合理收取***的金额,则应由黑马公司如数归还***。引证事实:见吉林市黑马公司及法人詹德才与***于2013年3月5日签的(补充协议)中:第三条标明:“***现在黑马公司预交所得税五万元,尚在公司帐上,由本公司实行查实证收缴税方式,所得税需单项工程结束后才能查实所得税率,因此不能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该五万元,实际是吉林黑马公司最先以借用名义超前收取***的18万元管理费捆在一起共计23万元,从***接收的第一次中标第一笔工程款时(当时还没有发生第二次中标)既划入了该公司账上,拖延没还而后变相改为预留税款致使滞留该公司账上的。该两个标段工程早已分别于2012年8月30日和2012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结束,吉林市黑马公司尚若拿不出法规有效的在吉林市税务机关交纳该两个标段工程的五万元完税凭证,则应视该五万元为吉林市黑马公司向***多收的不合理款项,应由吉林市黑马公司连本带利如数归还***。可能考虑初始合作或平衡得失,吉林黑马公司及詹德才在2013年初主动同意,将上述超前以借的方式划入该公司账上18万的***工程款,作为该两个标段工程630万元×3%的全部管理费的终结数额,并于2013年3月5日写入(补充协议)中以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之后詹德才于2016年2月25日和2020年5月3日写的两份(承诺书)中,一次又一次的明确肯定了这18万元既为该公司收缴***全部管理费的全部终结数额。仁者至仁,***现在尚可同意从吉林市黑马公司预留的该五万元的所谓税款中,剔除补交该公司詹德才2013年有意退让未收的30万元×3%即9000元的管理费,其余所剩41000元的本与息应由该公司如数归还***。尚若该公司能提供出在吉林税务机关缴纳该两个标段法规有效的该笔五万元完税凭证,并能实事求是依法以诚相待,***则尚可同意在法庭上当庭支付补交该公司2013年有意退让少收的30万工程×3%的9000元管理费。三、请将吉林市黑马公司副总杨志荣截留***在双辽千亿斤粮食工程款一万元,本息如数归还***。杨志荣以吉林市黑马公司副总身份代理双辽市千亿斤粮食该两个标段工程财务业务期间,于2012年6月13日杨志荣从其经手办理的建设单位拨付的25万元工程款中,只在双辽吉银村镇银行转入***账中24万元,杨志荣自己从中截留一万元(杨当时:先说在银行办理该笔业务时现场遇人临时串借了这1万元,后又说银行要求他在自己卡里预留下1万元等由),其在此后脱离了黑马公司在双辽的业务往来,***无法联系上杨志荣,多次电话请求詹德才由吉林黑马公司负责追回归还,詹德才与杨志荣本为亲家,詹德才竞然至今连杨志荣的联系办法都不向***提供。杨志荣是黑马公司的副总及双辽工程代理人,吉林市黑马公司理应也应负责归还其截留***的这1万元工程款。诉讼费吉林黑马公司若能实事求是依法以诚相待,***情愿承担,否则由被告方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明确表示对其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第一项请求,要求将存储于双辽市发改局账内的工程质保金直接结算付给其本人,因诉争的工程质保金涉及双辽市发改局,但双辽市发改局未参加到本案诉讼中,又因原告在诉请中未明确是要求吉林黑马公司对工程质保金进行结算,还是要求双辽市发改局进行结算,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7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柳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