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对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保270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姜兰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