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12797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4229号。
法定代表人:傅瑶。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