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4民初1504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42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肖欣
审判员 张奇
审判员 张雪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