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1414号
申请人:***,男,1956年3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与**,**,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名下100万元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长春东繁荣路支行,账号为4200201402009764934内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梓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