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恢44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南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18200.00元,执行费24582.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