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2220号
申请执行人:***,男,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傅瑶,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6834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一、被告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资10,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共计11,200.00元。此款分期给付: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5,600.00元,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5,600.00元;二、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被告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11268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6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青春
审判员 徐 健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