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1984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瑶。
关于***与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683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资8,100.00元及利息972.00元,共计9,072.00元。此款分期给付: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4,536.00元,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4,536.00元;二、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9122.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6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