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1984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瑶。

关于***与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683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资8,100.00元及利息972.00元,共计9,072.00元。此款分期给付: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4,536.00元,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4,536.00元;二、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玮管道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9122.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6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