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铁成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铁成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民申3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铁成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铁成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6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按孟广范申请再审递交的《再审申请人确认送达地址书》所列地址发送传票,通知再审申请人***到庭,由本院组织听证、双方当事人接收询问。经查,传票已经依法送达,产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院传票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收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季伟明
审判员*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