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602执73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铁成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刚,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大湖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铁成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义务,执行结束本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7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