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23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永珍,女,1958年5月27日出生,住海安市。
关于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永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800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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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