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20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3日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天山,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3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9月15日前给付***2%的质保金570833.34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给付***剩余3%的质保金856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427083.3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因他案执行已被冻结,本案暂无存款可供执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安市白甸镇××室、××、海安镇××东××#楼均设有抵押且因他案执行已被本院多次查封(轮候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期限三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5、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427083.34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21民初3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