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恢1264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金城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吉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710847791T。
法定代表人:钱志刚,金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小区2号商住楼1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54559695P。
法定代表人:路俊,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瓦甸镇付舍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3964XL。
法定代表人:徐天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天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江苏省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2990.57元(其中本金32601.57元,执行费389元);
二、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江苏省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江苏省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艾 克 热 木 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卡迪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