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3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5日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天山,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2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1,051,433.54元,该款直接汇入原告***银行账户。如被告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给付,则原告***有权以1,051,433.54元减去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的部分申请执行,同时要求被告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51,433.54元减去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履行的部分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偿付原告***为案涉工程垫付5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80,000元。三、被告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底前给付原告***3%的质保金480,000元。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00元减半收取9650元,由被告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621083.54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因他案执行已被冻结,本案暂无存款可供执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安市白甸镇××室、××、海安镇××东××#楼均设有抵押且因他案执行已被本院多次查封(轮候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未付工程款以180万元为限予以轮候冻结,期限三年(2020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该工程款暂未能划拨到账。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届时产生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5、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621083.5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已对被执行人的工程款予以轮候冻结,暂未能划拨到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21民初3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