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特127之二号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对申请人***、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621民特12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621民特127号民事裁定书中,“二、若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后未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有权按377029元(已含50000元违约金)并加算利息【以327029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年息3.85%)计算】为标的额,扣除达成协议后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内容,补正为“二、若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后未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有权按327029元加算利息【以327029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年息3.85%)计算】为标的额,扣除达成协议后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吕 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小林
书 记 员 刘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