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

***与庄某某、吉林市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220号
原告***,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山北区11-4-43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7808030317。
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新华委8组。公民身份号码:22012419751208421X。
被告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南山街21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慧诉被告***、吉林市翰森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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