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新华仪电气设备销售处、浙XX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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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民二初字第135号
原告: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南山街2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宏欣,该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新华仪电气设备销售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生资市场2栋20号。
负责人:***,该销售处经理。
被告:浙XX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屈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新华仪电气设备销售处、浙XX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宏
代理审判员张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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