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03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桃源街。
被执行人: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债务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2010)二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19)吉0503执恢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强制措施: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吉0503执恢28号限制消费令。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续的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不因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失去债权,本案将由执行系统另行单独管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随时恢复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0)二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