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执监33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个体工商户,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5民初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对本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吉05执139号。因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及住所地均在通化市二道江区,为了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5执139号执行案件由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