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03民初415号
原告:***,男,1958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北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沿江委八组。
***与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白金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