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7503民初417号
原告:吉林省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史运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雨,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告: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大街与忍冬路交叉口往西南约100米(长白山民俗博物馆东南侧约150米)。
法定代表人:董万存,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