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2财保130号
申请人: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南岭大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齐若希。
2019年11月6日,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关于【2019】长仲字第1124号仲裁案财产保全函,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此函。申请人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