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672号
申请人: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3333号明翰国际1050室。
法定代表人:许继凡。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明斯克路与盛北大街交汇恒大北湖印象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科禹。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建设地址为明斯克路与盛北大街交汇恒大北湖印象销售中心,工程名称为长春恒大·北湖印象一标段,综合楼(会所),栋号为2-101,建筑面积为1683.09平方米的房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地址为明斯克路与盛北大街交汇恒大北湖印象销售中心,工程名称为长春恒大·北湖印象一标段,综合楼(会所),栋号为2-101,建筑面积为1683.09平方米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