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彩奇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260号之一
原告:廊坊市彩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亚平,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继凡,经理。
被告:贵州吉奥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如非,总经理。
被告:山东飞通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徐福涛,总经理。
廊坊市彩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飞通电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廊坊市彩奇商贸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三位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20,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3,281.01元(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4日起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欠付欠款为止);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3日长春济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济涛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票据号码:X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均为济涛公司,收票人为被告一,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出票金额为12万元,背书顺序依次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案外人唐山市嘉立嘉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2021年7月21日原告向承兑人济涛公司提示付款后,票据状态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2021年11月10日原告再次向承兑人济涛公司提示付款后,截至2022年1月10日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交易结果为“签收方驳回(处理成功!>”。2021年7月23日后原告多次与承兑人济涛公司沟通付款事宜,济涛公司工作人员均回复:“付不了、都付不了”、“工资都付不了”等,承兑人的拒绝付款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便于涉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案件的集中处理及相关诉讼信息的统一管理,因本案案涉票据的出票人为长春济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3.00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